本网讯(记者吴玉山实习生廖源)近日,我市出台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,招商引资最高可奖励100万元。
奖励对象:通过各类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及无偿捐赠项目的个人或组织;增资的境外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;对超额完成省定、市定目标为我市招商引资作出重大贡献的
单位。
对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个人或组织的奖励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及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为基准,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:
对引进境外投资的鼓励类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五奖励,限制类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二奖励。其中对引荐境外投资高科技项目、形成我市新的支柱产业项目及引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我市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八奖励;
对引荐境内投资的奖励类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三奖励,限制类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一奖励。
以上奖励金额最高均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。房地产项目不予奖励。
引荐者所引荐项目必须在投产运营后方可申报奖励。
对增资扩股境外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,以企业增资300万美元为基数,每超额基数增资100万美元,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。最高奖励限额100万元人民币。
对于引荐捐赠资金用于项目投资的,按捐赠资金总额的5%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。对超额完成省政府、市政府责任目标的目标承担单位,实际利用境外资金每超额责任目标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;实际利用境内资金每超额责任目标1亿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。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人民币。目标单位是指承担年度责任目标的市商务主管部门,各县(市、区)政府,新城区、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企业
对引荐外来投资个人或组织、增资扩股境外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,由受益政府给予奖励;捐赠属于营利性项目的由受益单位或受益地政府给予奖励;超额完成省定、市定目标单位的奖励纳入市财政预算。奖励资金均为税前。
奖励每年审核一次。按照确认程序,在上年度奖励时段不能确认的项目,顺延至下年度奖励时段。2003年9月22日印发的《平顶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》废止。